落網50人 盜采海砂60余萬噸!浙江溫州破獲系列非法采礦案
近日,浙江溫州蒼南縣公安局在市公安局海防支隊等多部門協同配合下,成功破獲系列非法采礦案件,共采取刑事強制措施50人,初步查證該涉案團伙盜采海砂約60余萬噸,涉案價值金額達2000余萬元。
落網50人 盜采海砂60余萬噸!浙江溫州破獲系列非法采礦案
近日,浙江溫州蒼南縣公安局在市公安局海防支隊等多部門協同配合下,成功破獲系列非法采礦案件,共采取刑事強制措施50人,初步查證該涉案團伙盜采海砂約60余萬噸,涉案價值金額達2000余萬元。
一,為保護海洋生態資源,確保海上交通安全有序,近日,浙江溫州蒼南縣公安局在市公安局海防支隊等多部門協同配合下,成功破獲系列非法采礦案件,共采取刑事強制措施50人,初步查證該涉案團伙盜采海砂約60余萬噸,涉案價值金額達2000余萬元。打掉了一個長期盤踞在浙閩海域專業從事“采、駁、運、卸、銷”完整鏈條的非法采礦犯罪團伙。
二,據悉,該案是溫州首例實現“采、駁、運、卸、銷”全鏈條打擊的海上非法采砂案件 ,為全市深化涉海犯罪案件協辦機制,實現類案全鏈條打擊提供了蒼南經驗,先后得到溫州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的批示肯定。
三,2022年上半年,蒼南縣公安局在工作中對重點區域摸排時,發現一條涉及海沙的非法采礦線索。鑒于案情復雜,蒼南縣公安局立即聯合相關部門采取專案偵查的工作模式,抽調專人開展偵查。
四,海砂,作為僅次于石油天然氣的第二大海洋礦產,海砂有著眾多用途,其中最主要的用途之一就是作為工程建設的原材料,尤其是大型建設的填海造陸環節。海砂資源不僅可以維持海洋生態環境平衡,還蘊含豐富的海洋礦產資源。
五,由于海砂當中的鹽分氯離子會侵蝕鋼筋,給工程帶來安全隱患。因此,早在2004年8月,建設部就下發了《關于嚴格建筑用海砂管理的意見》;明確海砂的開采、除鹽處理、混凝土拌制等過程都有嚴格的規定,而且建筑工程中采用的海砂必須是經過專門的淡化處理。近年來,陸地砂礦資源逐漸減少,不少人在利益的驅使下,開始大量非法采掘使用海砂。
六,為了能獲得更多利益,不法分子還會對采砂船進行非法改裝。在砂船抽砂的過程中,依附在海床上的海洋生物會被連根拔起,海底生態環境被嚴重破壞。
七,經過對涉案線索抽絲剝繭,警方迅速掌握了涉案船只動向,4月7日,蒼南縣公安局聯合市公安局海防支隊、溫州海警局等多部門,在龍港琵琶山附近海域查獲“錦華353”號船只,查獲海砂1050噸,抓獲船只股東管事黃某發、船員王某等5人。
八,為徹底打掉該非法采礦團伙,參戰民警發揚不畏困難,持續作戰精神,循線追蹤,多次出差前往福建連江等地,查找案件背后股東下落,并最終鎖定犯罪嫌疑人鄭某等人身份和多艘相關涉案船只。
九,夏季治安打擊整治“百日行動”開展以來,蒼南縣公安局緊盯案件線索,持續發力,專案組民警先后在蒼南、龍港、福建連江等地抓獲鄭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之后,蒼南縣公安局聯合海防支隊連夜組織精干警力趕赴福建閩江口一帶,查扣了涉案的“啟順918”“神洲96”“錦華108”3艘千噸級海砂運輸船舶,并克服種種困難將涉案船只押回。
十,經查,2020年以來,鄭某、劉某、林某等人組成非法采砂團伙,購買多艘船只改裝成吸砂船,在福建閩江口一帶海域非法開采海砂,并通過海砂中介遙控指揮高某、陳某某等人開船到閩江口或崳山島一帶海域運砂。并由黃某等人駕駛船只返回到平陽、龍港一帶的碼頭卸砂,再銷售給蒼南、龍港、平陽等地的混凝土公司。
十一,根據我國刑法第343條規定: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海砂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十二,根據兩高《環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釋》(法釋〔2016〕25號,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明確了“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五種情形和《刑法》規定“情節嚴重”五種情形,“情節特別嚴重”三種情形。明確:“未取得海砂開采海域使用權證,且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采挖海砂,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和本解釋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的,以非法采礦罪定罪處罰。”
目前,該案累計采取刑事強制措施50人,初步查證的涉案盜采海砂約60余萬噸,涉案價值金額達2000余萬元,涉案混凝土公司10余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