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狠抓綠色環保 限期2025年礦山全部達“綠標”
日前,內蒙古自然資源廳發布《內蒙古自治區綠色礦山管理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明確了綠色礦山建設、評估、名錄管理、綠色礦山評估專家及第三方評估機構管理等內容,并提出到2025年,全部達到綠色礦山建設標準,不符合綠色礦山標準的礦山企業由旗縣級人民政府綜合運用法律和經濟手段,依法實施關閉。
日前,內蒙古自然資源廳發布《內蒙古自治區綠色礦山管理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明確了綠色礦山建設、評估、名錄管理、綠色礦山評估專家及第三方評估機構管理等內容,并提出到2025年,全部達到綠色礦山建設標準,不符合綠色礦山標準的礦山企業由旗縣級人民政府綜合運用法律和經濟手段,依法實施關閉。

總則解讀
依據:《國土資源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加快建設綠色礦山的實施意見》(國土資規[2017]4號)。
適用范圍: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綠色礦山建設、評估、名錄管理、綠色礦山評估專家及第三方評估機構管理等工作。
領導:自治區成立綠色礦山建設領導小組,統籌指導各級人民政府推進綠色礦山建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綠色礦山建設的領導。
要求:各有關部門要將綠色礦山建設作為改善生態環境、加強生態文明建設和推動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的重要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制定相應的規劃、標準及相關政策,落實相關礦產資源、建設用地、財稅金融等政策優惠。
責任: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充分利用網絡、電視、微信等媒體資源,廣泛宣傳綠色礦山典型經驗和發展成效,加強輿論宣傳引導,提高全社會特別是礦山企業對綠色礦山建設的責任意識和參與意識。
綠色礦山如何建設

關于礦山地質環境常態化動態監測體系
5月24日,在第二屆(2019)中國綠色礦業發展大會暨2018年度綠色礦山科學技術獎頒獎大會上,內蒙古自治區地質環境監測院《遙感技術在綠色礦山生態環境監測中的研究與應用》榮獲科技成果一等獎。
內蒙古自治區地質環境監測院以遙感技術為手段,建立C/S模式的數據管理平臺,監測全區綠色礦山的地質環境狀況,基本實現了遙感成果的集中管理和集成應用,將現有業務中的采礦權數據,解譯數據與行政區掛接,統一調用、統籌應用,掌握綠色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現狀,客觀、準確、及時為綠色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和保護工作提供基礎資料和科學依據。
關于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
礦山企業應當在其銀行賬戶中設立基金賬戶,單獨反映基金的提取、使用情況。
基金提取、使用及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和土地復墾方案的執行情況應當列入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系統。
基金由企業自主使用,根據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和土地復墾方案專項用于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以及礦山地質環境監測等方面(不含土地復墾)。
礦山企業應當將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和土地復墾方案的編制執行情況和基金提取使用情況等相關信息向社會公開,接受監督。
鼓勵相鄰礦山在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和土地復墾過程中統籌使用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
“上榜”
自治區應當建立自治區綠色礦山名錄庫,各級人民政府應將審核通過的綠色礦山逐級上報至自治區綠色礦山領導小組辦公室,入庫建檔。
對各盟市上報并列入綠色礦山名錄的礦山,自治區綠色礦山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征求自治區綠色礦山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的意見后,向社會公告,接受監督。
列入綠色礦山名錄的礦山企業應繼續開展綠色礦山建設任務,保持相關指標達到綠色礦山建設標準。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建立重大環境、健康、安全和社會風險事件申訴-回應機制,及時受理并回應所在地民眾、社會團體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訴求。綠色礦山實施年報制度,列入綠色礦山名錄的礦山企業應當在每年的12月底前,將本年度綠色礦山建設情況和下一年度的建設計劃,上報旗縣級人民政府。
列入自治區綠色礦山名錄的礦山,如發生企業分立或合并、變更名稱、隸屬關系發生變化的,礦山企業應及時向旗縣級人民政府提出變更申請;如變更礦區范圍、開采方式、開采礦種、開采規模的,礦山企業應及時向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提出重新評估申請。
“拉黑”
列入綠色礦山名錄的礦山企業,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旗縣級人民政府逐級上報至自治區綠色礦山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經征求綠色礦山建設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意見后,將其移出自治區綠色礦山名錄,不再享受綠色礦山各類支持政策。
1、礦山完成閉坑的;
2、礦山破產的;
3、綠色礦山監督檢查中不合格且經半年以內的整改期整改,仍未達到綠色礦山建設要求的;
4、受到相關部門行政處罰不宜繼續列入綠色礦山名錄的;
5、礦山企業和第三方評估機構弄虛作假騙取列入綠色礦山名錄的;
6、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和生態環境問題的;
7、其他原因不宜繼續列入綠色礦山名錄的。
監督管理
